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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婚姻登记管理推行方法

www.emonmon.com 2025-05-23 婚姻家庭

发布部门:河北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置违法婚姻,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地区内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者复婚,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居民委员会,应帮助民政部门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市辖区民政部门、乡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境内公民间的婚姻登记。

已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民政部门也可以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理境内公民间的婚姻登记。

省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具体负责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的婚姻登记。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

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支持。维护合法婚姻关系;

查处违法婚姻;

管理婚姻档案;

宣传婚姻法律,主张文明婚俗。

关联法规: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职员。

婚姻登记管理职员需要经过县以上民政部门业务人员培训,获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方可上岗。

婚姻登记管理职员上岗时,应佩带婚姻登记标记。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基本建设资金和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视财力状况予以安排。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男女双方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实行结婚以前医学检查的地方,还应持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结婚以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别证明。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不能需要当事人出具本方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付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察。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双方确属完全自愿;

双方均无配偶;

男女之间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没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的疾病。


第十二条结婚证应粘贴双方当事人二寸合影照片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离过婚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时,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与何人再婚,同时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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