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个具体参考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因重婚引起的离婚有两种状况:一方重婚,他们提出离婚;重婚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对于这种案件,第一应由刑庭处置重婚问题。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者予以刑事制裁后,他们仍坚决需要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重婚者被解除重婚关系并承担刑事责任后,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假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调解或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原配偶方的利益,原配偶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原配偶与别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别人虽不以夫妻相称,但一同生活时间较长的情形。无论提出离婚的原告是无过错方还是过错方,人民法院都要以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准绳。经人民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原配偶方的利益,原配偶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推行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丢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处置这种案件,应当认真查明虐待、丢弃的行为是不是是常常的、一贯的,是不是已紧急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经法院调解,受害者不予谅解,坚决需要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判虐待者、丢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虐待者、丢弃者的刑事责任。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种离婚案件时,应查明有恶习一方沾染恶习的具体状况和一贯表现。假如当事人情节较轻的,可先进行批评教育或交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经批评教育或处罚后,有恶习者表示真诚悔过并积极改正,而他们也能给予谅解的,应着重调解和好。假如当事人情节较重,已构成犯罪,或者经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仍无悔改表现,他们也对其失去信心,坚决需要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确无可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在处置这种案件时,应主要考察分居是什么原因否是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是不是确无和好的可能。若是因其他缘由分居、分居不满2年或夫妻感情还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则不可以判决离婚;假如确实是因感情不合分居且已满2年,一方坚决需要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调解或判决离婚。(5)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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