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刑后民”原则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对其处置是不是先审刑事部分,后审民事部分,取决于会不会影响对刑事犯罪追究,若刑事部分不构成犯罪,案件仍将进入民事审理程序。
经济或民事案件涉嫌犯罪,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以查清犯罪问题为条件,当原告的民事请求正当,同样有法律支持的时,法院应当就经济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觉得该案件不是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意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察,并在10日以内决定是不是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准时告知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民事纠纷虽不是同一事实但有关联的经济犯罪线索、材料,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意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察,并在10日以内决定是不是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准时告知人民法院。
正确把握“先刑后民”的适用,观念上,大家应认识到刑事与民事并无绝对的先后顺序。从法律体系整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作为两大部门法,在位阶关系上平等,在刑民交叉案件的适用上并无绝对的先后顺序。因此实践中要预防机械适用“先刑后民”,以刑止民,又要预防过于刻板地固守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独立性,一概排斥“先刑后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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