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代持股关系中,不少显名股东会因各种缘由擅自出售代持的股权,总是给隐名股东带来的紧急损失。这个时候显名股东擅自出售股权行为是不是有效,直接牵涉到隐名股东及受叫人的切身利益,很有必要依据实质状况作出不一样的处置。
擅自出售股权是不是有效,应依据善意原则进行处置
通常情况下,显名股东擅自出售股权的行为,都是无权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处分权,却以我们的名义推行的对别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股权的实质所有人是隐名股东,而非显名股东,当显名股东擅自出售股权的,就是无权处分行为。
现在国内法律法规,对无权处分行为是不是有效,适用善意获得规范。因此,当显名股东出售股权时,出售股权的行为是不是有效,最主要的是断定受叫人是否善意的,是善意的就有效,反之亦然。
依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认可以下条件的,可认定受叫人为善意:
1、受叫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
在这里,所谓善意,是指显名股东出售股权时,受叫人不了解或不可能了解其是“显名股东”的。
2、以适当的价格出售。
一般是指,股权出售价格不能低于市场价或不能低于市场价的70%。
3、出售股权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已经登记。
出售股权是需要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才算实质完成股权买卖。若显名股东只不过签订股权出售协议,未与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事实上还没转移,隐名股东一经发现此状况的,可以立即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到法院起诉,需要撤销出售协议。
除此之外,万一隐名股东确实没办法要回股权的,可以委托律师起诉显名股东,要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当然了,隐名股东如果遭遇显名股东擅自出售股权的,最好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就应及早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