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于进步增资扩资等目的,会签订“对赌协议”投资争取收益最大化。但对投资者而言,投资不慎或许会满盘皆输,所以有的人出于保险等原因考虑,就会在对赌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条约。假如形成格式条约,将直接影响双方的利益,并且会干扰该条约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约,一般都不是格式条约,由于这种条约都是非单方预先拟定或者反复用的,不是国内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约,没有显失公平的问题,也就不可以认定为格式条约。
目前已经有明确规定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但在“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约,是不是有效需满足以下:
1、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般上,只须当事人自愿自主签订“对赌协议”,且对其后果有了解认识,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随便否定他们的意思。
2、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赌协议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应该遭到《合同法》的约束。
一般地,“对赌协议”中没有以下情形的即为有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约无效:一是导致他们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们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约一方免除责任、加重他们责任、排除他们主要权利的条约无效。
最后,当事人签订“对赌协议”后,虽然一般不认定为格式条约,所以可以防止格式合同有效性的纠纷。不过,订立协议后应该积极履行,该回购股权的回购股权,该赔偿损失的赔偿损失,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假如其中一方违约,并且涉及的股价较多的,那样就要积极去法院起诉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