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导致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导致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线较紧急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衰退。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但无需借用药物或器械保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肯定程序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肯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导致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伤功能有肯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推行手术的。
3.开错手术患者、手术部位或脏器,导致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