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机动车辆怎么样临时停车的规定不一。现在,《深圳机动车辆道路临时停放管理方法》已公布推行,本文整理了法律条文,为你提供最新深圳机动车辆道路临时停放管理方法的参考。
深圳机动车辆道路临时停放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第四章 道路停车设施用管理
第五章 服务规范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借助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用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包含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辆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方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辆道路临时停放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负责具体推行平时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方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推行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有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一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依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
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
对道路停车位内的汽车停放秩序进行管理;
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
帮助推行公共停车信息管理软件的建设;
受委托推行道路停车违法行为有关的行政处罚;
帮助拓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道路停车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偿用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我市道路实质情况,拟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全市及片区道路交通情况,结合周围停车需要及道路实质状况,拟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
拟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有益于全市道路交通调控,缓解交通拥堵;
符合道路停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便捷机动车辆临时停放。
第八条设置道路停车位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和规划,以下路段和地区禁止设置道路停车位:
迅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
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8米的路段;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同确定的其它地区或者路段;
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路段。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拟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过程中,应当将拟订的规划策略在道路停车设施规划设置点所在社区公示10日,并同步通过问卷调查、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公示等方法向社会公开寻求建议。公开寻求建议时间不能少于3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邮件等形式提出建议和建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寻求建议结束后30日内,将寻求建议及建议采纳状况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依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要变化和社会公众建议,当令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
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征求建议。第十一条依据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经评估需要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撤除道路停车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准时告知并配合道路停车管理单位中止用道路停车设施:
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影响道路停车设施用的;
因突发事件处置、应对抢险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
因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道路,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
需要中止用道路停车设施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车设施中止用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牌向社会公布。
因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停车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占用结束后准时恢复原状;因占用道路停车设施导致道路停车设施损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我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位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不是采纳的处置决定,并将处置状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
第十四条道路停车设施是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者撤除。
第三章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五条用道路停车设施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以怎么收费确定的交费时间单位计算成本;不足一个交费时间单位的,根据一个交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是公共道路资源占用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进步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革新等工作,其收取和用状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根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范实行。
第十六条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可以使用预交费的方法收取。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用射频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等方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
第十七条驾驶员用移动通讯技术交费的,应当自机动车辆驶入道路停车位后五分钟内,启动交费程序和确定拟停放时间。
驾驶员未根据前款规定启动交费程序,或者超越交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告知驾驶员停放时间起点、补缴标准、补缴时限和法律后果等事情。
第十八条驾驶员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交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临时停车时间少于预交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一个交费时间单位及以上的,余额退回驾驶员。
驾驶员超越预交费确定的拟停放时间的,应当在汽车驶离停车位的次日二十四时前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确定的计费标准,缴纳两倍的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
第十九条因交费系统问题导致交费错误的,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依据实质停放时间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多收的成本应当退回。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
在夜间等非交通繁忙时段用道路停车位的;
实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对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汽车用道路停车位的。
路边临时停车位的用法时间、免费停车时段等事情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道路停车设施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在道路停车位停放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根据规定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
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停车位停放;
根据道路顺行方向停放;
正确用收费设施;
服从道路停车管理执法职员的指挥;
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对抢险等特殊状况需要即时驶离汽车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擅自占用道路停车位,不能在道路停车位内从事汽车清洗、修理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加大道路停车设施管理,加大维护,维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便捷道路停车用。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依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交通监控设施,监控信息应当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第二十四条设置有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地方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地址、停车类型、收浪费时间段、收费模式、怎么收费、监督投诉电话、操作流程及其他规定事情,同意社会监督。
第五章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道路停车管理职员应当经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
第二十六条道路停车管理职员应当遵守道路停车管理规范,不能有以下行为:
使用锁车、设障等方法强迫驾驶员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
将道路停车位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位;
无正当理由拒绝汽车停放。
第二十七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实行自动化停车收费;
道路停车位用情况等信息咨询;
对超时停车者预提醒;
准时处置交费问题;
其他便捷驾驶员停车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打造投诉处置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员工的投诉举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处置状况准时回话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辆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或者报警,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因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导致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辆遭到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员因过错导致道路停车设施或者其他汽车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反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汽车、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汽车:
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
未根据规定启动交费程序的;
超越交费确定的停放时间停放且未根据本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的;
未根据停车位标线、停车种类停放的;
在道路停车位内未根据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驾驶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除应当根据路边临时停车位用费标准补缴应交费用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记录的停车信息资料,可以作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证据。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停放汽车或者道路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时改正,恢复原状;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及个人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员工未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服务规范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职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员工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职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推行前原咪表停车项目停车卡的余额可继续用于道路临时停车,具体推行方法另行拟定。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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